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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設外開紗窗門影響鄰居通行被起訴
      湖南株洲一業主被判限期拆除消除隱患
      2022-12-02 14:15:5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陶琛 吳衛群 劉哲林
       

        鄰里之間本應和諧相處,王某卻因裝修時增設外開紗窗門導致公共通道狹窄,影響通行安全與鄰居產生矛盾對簿公堂。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鄰居增設外開紗窗門引起的相鄰權糾紛案件,判決王某限期拆除增設的外開紗窗門。

        原告王某某、劉某和被告王某同住株洲市天元區某小區,是同樓層門對門的業主,原告的入戶門設計為外開門,被告的是內開門,兩家共用一條過道。被告裝修時,曾告知原告會更改入戶門,但并未具體說明會額外增加一扇外開紗窗門。事后原告發現,被告紗窗門打開時,自己再開門會出現“門打門”的情況,且必須將被告的紗窗門完全關閉才能通行。對此,原告十分擔憂,認為被告增設紗窗門的行為影響其通行便利,且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復原狀。

        天元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入戶大門呈垂直對面狀態,原告通行必然經過被告家門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增設的外開紗窗門,顯然妨礙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隱患,對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響,王某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王某自行拆除外開紗窗門,以消除隱患。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之間在行使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排水、通行等行為而相互間給與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比粘I钪?,鄰里之間發生磕磕碰碰在所難免,各方應當秉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諒互讓、相互容忍。但如果一方超越權利邊界,給相鄰方造成生活不便或嚴重影響,超出了容忍義務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在開發商交付時,房門為朝內開,現其自行增設一扇外開紗窗門,需征得相鄰業主的同意。原、被告兩家門對門、樓道較窄,王某增設外開紗窗門,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王某雖有告知會更改入戶門,但沒有具體說明會增設外開紗窗門,且原告在發現王某增設外開紗窗門后即表示了不同意。據此,法院判決王某自行拆除外開紗窗門,以消除安全隱患,維護涉案樓層其他住戶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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